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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12-12-25

財稅[2008]16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xiàn)對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yè)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nèi)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yè)依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shù)額。

二、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按照現(xiàn)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規(guī)定的向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

(三)環(huán)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yè)。

四、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第二條所稱的社會團體均指依據(jù)國務院發(fā)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經(jīng)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以下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guī)定的條件;

(二)申請前3年內(nèi)未受到行政處罰;

(三)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xù)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1年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1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條件;

(四)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chǎn)不低于登記的活動資金數(shù)額,申請前連續(xù)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xù)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稱年度檢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門對基金會、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進行年度檢查,作出年度檢查合格的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主導的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3A、4A、5A級別,且評估結果在有效期內(nèi)。

五、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第二條所稱的國家機關均指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按程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經(jīng)民政部批準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分別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提出申請;

(二)經(jīng)省級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基金會,可分別向省級財政、稅務(國、地稅,下同)、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可分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三)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lián)合進行審核確認;

(四)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按照上述管理權限,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分別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頒發(fā)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組織章程;

(四)申請前相應年度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

(五)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結論。

八、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jù),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jù)的,應予以開具。

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jù)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捐贈資產(chǎn)的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

(一)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chǎn),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二)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chǎn),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chǎn)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jù)。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年度檢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于3A的;

(二)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存在偷稅行為或為他人偷稅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guī)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存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1年內(nèi)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存在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3年內(nèi)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征企業(yè)所得稅。

十一、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本通知發(fā)布前已經(jīng)取得和未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均應按本通知的規(guī)定提出申請?!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停止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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