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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發(fā)布日期:2022-03-0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固定資產管理,有效利用固定資產,防止固定資產的閑置和流失,提高固定資產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結合本基金會固定資產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固定資產的標準。

(一)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tài)的房屋、建筑物、交通運輸工具、通用設備等。

(二)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分類和計價

第三條 根據管理的需要,本基金會固定資產的分類為。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交通運輸工具;

(三)通用設備。

第四條 固定資產計價。

(一)購置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建造即可使用的,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交納的有關稅費等,作為固定資產的價值;購置的固定資產需要安裝、建造的,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交納的有關稅費、安裝費、建造費等,作為固定資產的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的全部支出,作為固定資產的價值。

(三)擴建和改建的固定資產,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擴建和改建而發(fā)生的費用,作為擴建和改建后的固定資產價值。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所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稅費,作為捐贈的固定資產的價值,原則上不高于同類產品的公允價格。如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捐贈的固定資產價值。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應按賬面凈值作為捐贈的固定資產的價值。

(五)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作為盤盈的固定資產的價值。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折舊管理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30年;

(二)交通運輸工具10年;

(三)通用設備5年。

第六條 固定資產的殘值率為5%。固定資產提完折舊還可繼續(xù)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提足折舊。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本基金會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四章 固定資產管理的職責分工

第八條 財務部負責固定資產核算工作,設置固定資產總賬、分類賬、明細賬,按固定資產的類別進行核算,并建立固定資產卡片。

第九條 辦公室是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購置、驗收、領用、清查盤點、保管、維修、處置等項工作,并設置固定資產臺賬。

第十條 財務部的固定資產明細賬、固定資產卡片應與辦公室的固定資產臺賬相符。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等均須辦理會計手續(xù)。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購置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條 各部門需增置固定資產時,應首先打報告申請購買,寫明用途、品種、數(shù)量、規(guī)格、單價、總金額,經秘書長批準后,由辦公室統(tǒng)一購買。

第十三條 財務部根據批準購買手續(xù)以及辦公室上交的正式票據按固定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并注明使用部門或使用個人。

第十四條 各部門所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妥善管理,丟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損失,應追究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

第六章 捐贈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五條 接收捐贈固定資產時,經手人應持捐贈協(xié)議及相關價值確認票據等有效票據到辦公室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xù),辦公室負責人員根據固定資產價值建立固定資產卡片。

第十六條 財務部根據經手人交來的捐贈協(xié)議、相關價值證明票據等有效票據以及辦公室的《固定資產驗收單》,按照類別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并登記固定資產明細賬。

第十七條 捐贈獲得的固定資產,應妥善管理,如果發(fā)生丟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損失,應追究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

第七章 固定資產的清查管理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必須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guī)定經批準后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辦公室與財務部共同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根據固定資產盤點表,與固定資產明細賬、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臺賬逐項核對,做到賬實相符。

第八章 固定資產的處置管理

第二十條 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價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賬,原價減累計折舊后的差額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 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后的差額作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報廢的固定資產經清理后的凈收益入其他收入,凈損失作其他費用處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2020年7月21日四屆一次理事會議審議通過,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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