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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印章管理使用辦法

發(fā)布日期:2022-03-09

為規(guī)范我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印章使用范圍。以基金會名義的發(fā)文、捐贈協(xié)議以及其他需加蓋基金會會章文件;以基金會秘書處名義的發(fā)文、傳真及其他需加蓋秘書處章信函。

第二條 嚴格使用手續(xù)。需使用印章的文件必須有基金會秘書長的簽字批準,或經(jīng)授權由副秘書長簽批。緊急情況下,辦公室須電話請示秘書處領導,得到批準后方可蓋印,事后應及時補辦文字批準手續(xù)。

第三條 認真審核。印章管理人員在用印前應認真核對批準人簽字,并注意做好文件內(nèi)容的保密工作。

第四條 詳細登記。每次用印都應登記,登記項目有:時間、文件編號、標題、內(nèi)容、經(jīng)辦人姓名、批準用印領導簽名等。

第五條 使用印章要在辦公室內(nèi),嚴禁將印章攜帶出辦公室或單位以外使用。如確需將印章攜帶出辦公室或單位以外使用,需報秘書長批準。

第六條 蓋印正規(guī)。蓋出的各種印章必須保證位置恰當、圖形清晰。各種文書的蓋章位置,上級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位置蓋??;上級沒有規(guī)定的,一般蓋在公文末。

第七條 印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保管員是印章使用、保管的直接責任人,必須嚴格遵守保管、使用印章的制度和紀律。對違反規(guī)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八條 所有印章均按同等要求保管,置于牢固的柜內(nèi)或抽屜內(nèi),做到人離章鎖。

第九條 本辦法經(jīng)2020年7月21日四屆一次理事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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