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22-03-0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票據、收據等票據的管理和財務監(jiān)督,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加強財務核算,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管理辦法》《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公益事業(yè)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結合本基金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票據為財政部統(tǒng)一印制的“公益事業(yè)捐贈統(tǒng)一票據”、 “增值稅發(fā)票”和“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二章 票據的領購、使用和繳銷
第三條 本基金會使用的“公益事業(yè)捐贈統(tǒng)一收據”、“增值稅發(fā)票”和“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由財務部根據工作需要,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票據監(jiān)管中心領購。
第四條 票據的領購、使用、登記與保管,由專人負責,不得轉借、轉讓、代開使用。
第五條 領用人在領取票據后需在《票據登記簿》中注明領用時間、領用票據頁碼等,并簽字確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代開票據時,須由代開人在領取票據時簽字,對票據的順序號、代開人、代開時間等內容進行詳細的登記,并將收據本和存根聯、記賬聯等完整交回。
第六條 票據使用后,其存根聯由財務部保管,定期或不定期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票據監(jiān)管中心檢查核銷,再憑核銷記錄領取新的票據。
第七條 票據使用后的存根聯保存期限為十五年,保存期滿后,由財務人員報經財政部票據監(jiān)管中心進行銷毀。
第三章 票據的開具、使用和保管
第八條 票據的填開事項,必須由本基金會財務人員在發(fā)生并確認業(yè)務收入時如實開具,在特殊情況下必須由代開人代開時,需要有交接記錄。
第九條 對所有接收到的捐贈收入,均向捐贈方開具“公益事業(yè)捐贈統(tǒng)一票據”,并將該票據的記賬聯作為本基金會財務入賬的原始憑證之一;對于收取的往來款項,則向往來單位(個人)開具“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十條 在開具捐贈票據和結算票據時,嚴格做到按號碼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書寫規(guī)范、不省略或涂改,全份一次復寫,全部聯次內容一致,并加蓋本基金會的財務專用章;開錯的票據在全部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保留在原本票據(收據)上,不涂改或廢棄;同時要對開出和作廢的票據(收據)的票號、日期、內容、索要單位、開票人簽字等相關信息進行順次詳細登記,以便將來查找。
第十一條 當出現匯款人與實際捐贈人不符時,匯款人和實際捐贈人必須出具有效證明原件,雙方簽字確認后,財務部方可開具捐贈收據。
第十二條 當出現退票等情況時,在收回原收據的捐贈者聯后方可重新開具收據,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方可填開紅字收據。
第十三條 捐贈收據一律交付給捐贈方,對于確實無法交付的捐贈收據(如捐贈方地址不詳等),將其“捐贈者聯”留存在捐贈收據本的原處,同時進行登記,以備將來查賬需要,避免收據重開、漏開的情況。
第十四條 用完的票據(收據)存根(以整本為單位)以及標有作廢字樣的作廢票據(收據)按票據(收據)的順序保管好,在未經票據管理機關批準的情況下不私自處理和銷毀。票據遺失或被盜將及時追查,并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2020年7月21日四屆一次理事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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